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太阳8722入口实施办法
(2006年12月5日经上海市住房太阳8722入口管理委员会一届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太阳8722入口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第二条所规定的对象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太阳8722入口。
第四条本市区、县住房太阳8722入口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太阳8722入口中心)受上海市太阳8722入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太阳8722入口中心)业务委托具体承办个人缴存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太阳8722入口事务。
第五条个人缴存者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实施属地化管理。个人缴存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劳动手册等,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太阳8722入口中心办理住房太阳8722入口开户登记手续。区、县太阳8722入口中心为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太阳8722入口开户登记后,应当为个人缴存者设立个人住房太阳8722入口账户。
已有个人住房太阳8722入口账户的个人缴存者,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太阳8722入口账户。
第六条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等于个人缴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太阳8722入口月缴存最高限额。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上海市住房太阳8722入口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个人缴存者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按住房太阳8722入口年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个人缴存者在开户登记时应当与市中心签订缴存住房太阳8722入口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在市太阳8722入口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按约定存入足额款项,由区、县太阳8722入口中心定期扣划后统一缴存到市太阳8722入口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太阳8722入口专户。
第八条市太阳8722入口中心对个人住房太阳8722入口账户的存储余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个人缴存者出具住房太阳8722入口的缴存凭证。
第九条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太阳8722入口自存入住房太阳8722入口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条由个人缴存者申请,经区、县太阳8722入口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太阳8722入口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个人缴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县太阳8722入口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太阳8722入口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符合国务院《住房太阳8722入口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太阳8722入口管理若干规定》所规定的提取条件;
(二)符合缴存住房太阳8722入口协议约定的提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提取住房太阳8722入口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个人缴存者,应当向区、县太阳8722入口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区、县太阳8722入口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太阳8722入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区、县太阳8722入口中心应当说明理由。提取申请人对不准提取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太阳8722入口中心提出申诉,市太阳8722入口中心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缴存住房太阳8722入口的个人缴存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本市住房太阳8722入口贷款管理规定和缴存住房太阳8722入口协议的约定申请住房太阳8722入口贷款。
第十四条个人缴存者取得住房太阳8722入口贷款以后,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市太阳8722入口中心在与其约定的缴存住房太阳8722入口协议范围内作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太阳8722入口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